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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煤炭行业协会章程修正案

作者:nbcoal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 10:40:46
经协会一届十二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,建议协会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章程作如下修改:
1、现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:“本会的地址:宁波市县前街61号”。因协会于2014年2月20日迁至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68号城投大厦408室,故建议将章程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:本会的地址: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68号城投大厦408室。
2、现协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:“参与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和制定,整顿流通秩序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煤炭经营数据统计、整理、分析和《煤炭经营资格证书》的汇总、发放、执法检查及年检工作,建立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经营新格局”。因国家发改委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,故建议将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:参与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和制定,整顿流通秩序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煤炭经营数据统计、整理、分析、建立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经营新格局。
3、现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九条规定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一年召开两次。因协会理事均担任企业负责人,工作繁忙,导致有时不能如期召开理事会,为了使应当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,确保理事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转,故建议将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九条修改为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一年召开两次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4、现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规定,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2/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因会长、副会长均担任企业负责人,工作繁忙,导致有时不能如期召开会长办公会,为了使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,确保协会工作正常运转,故建议将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修改为: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2/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